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4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
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除免附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外,其餘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
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