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4 條
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
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
    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