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
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