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9 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
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
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