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
    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
    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