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1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
    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