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
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中
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
業評估。
雇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已不符第十
八條第一項或前條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
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