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經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
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