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9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者
,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前項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雇主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