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0 條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
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
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
補充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
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