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2 條
雇主符合第三十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期間,應符合
下列規定期間:
一、符合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符合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雇主同一廠場申請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認定,以一次為限,且中央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雇主相關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