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3 條
雇主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
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
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