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
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連續工作
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
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
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
他華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