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6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
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
三有關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