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 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 三有關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