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