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1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