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19 條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
    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
    擔任。
二、單座駕駛員機種,自第二年起該機種飛行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
    本國籍駕駛員擔任飛行操作。但工作性質及技能特殊,經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