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
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