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
務。
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