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專利師資格。
聘僱前項專利師之雇主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並具備下列條件
之一: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
二、中華民國律師。
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