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3 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獸醫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之獸醫師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