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3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
技術指導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