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8-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
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