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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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或漁會經本局依勞保條例及災保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其所
      屬被保險人於請領保險給付時,應檢附該被保險人已繳費之證明單
      據,以憑核發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