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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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或漁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仍未繳納,應於彙繳
    當月份保險費時,一併造具當月份欠費名冊送交本局,並以掛號函通
    知被保險人已加徵滯納金並暫行拒絕給付。該掛號函及執據工會或漁
    會應建檔保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