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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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或漁會依前點規定應送交欠費名冊而未於彙繳期限屆滿前送交者
    ,經本局通知補送,如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送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