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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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工會或漁會向本局申報為欠費之被保險人,所屬工會或漁會應代為
    加收欠費期間之滯納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