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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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解會議中,除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有其他
      人員在場;在場之人有妨害調解之進行者,調解人或主席得令其退
      場。
      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於作成前項決定前,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
      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