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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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解會議中,除徵得當事人同意外,並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同意
      後,始得錄音或錄影。
      前項同意,應記載於調解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