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87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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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人員對於以書函申請服務者,應撰稿擬答,經律師核可後,以本
    會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名義逕覆當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