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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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
      班費、文具、紙張事務費由本署支付,最高金額依安衛促進會規模
      、自有財源及執行成效決定,並應檢據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