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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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具產業同質性之事業單位依本
    要點成立勞工安全衛生之自主性合作組織,其名稱得以該工業區、加
    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該產業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安衛促
    進會)稱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