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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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理機構為防止生物病原體及其他有害物質藉食入、吸入或經皮膚進
    入作業人員體內引起健康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教育作業人員於工作勿吸煙或飲食,以維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二) 於就業場所設置盥洗室、更衣室、洗衣設備,廁所應男女分設。
 (三) 於就業場所之適當地點設置休息室或餐廳。
 (四) 於適當處所置備急救藥品及器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