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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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
(二)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工作場所之機具。
    前項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