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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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拒絕實地訪視、評估及查驗。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