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31 日
4
四、本要點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 農地被徵收者,自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算,至屆滿三年止。
 (二) 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
      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則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
 (三) 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算
      ,至屆滿三年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