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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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辦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照計畫辦理,其計
    畫內容如需變更時,應先徵得勞動部同意;未依據核備之補助計畫辦
    理時,得隨時糾正之,並得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