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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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業務經費依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撥銷期
      程分期撥付,除採一次核撥銷外,自第二期起,每期請款時,必須
      備妥檢附前期「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
      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資料」、「當期經費
      概算表」及「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等資料
      ,申請經費核撥及辦理前期經費核銷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