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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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
    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
(一)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二)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次。
(三)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