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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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先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
    ,創造就業機會,以達永續目標之詳細明確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計畫依據、計畫目標、縣(市)內勞動力現況分析、計畫辦理方式、
    服務項目及內容、實施期間、預定進度、預期量化績效(含受理求職
    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及經費概算
    表等,及如何與本署轄區分署、就業中心(含分站)、就業服務台進
    行策略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以憑審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