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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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為因應業務之實
    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