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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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之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
    備及軟硬體設備等,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購置辦理就業服務業務
    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但不包括機車、手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