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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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
    於各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
    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