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樑工程)審查手冊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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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審查結果處理
 (一) 合格案件:
      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及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審查合格
      ,同意其得使勞工於該場所從事作業,惟審查時答詢內容與送審資
      料,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僅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符合本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者,仍應於
      合格函中規定事業單位修正以符合要求,並註明如嗣後發現申報資
      料有虛偽造假情事或未按陳報事項辦理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
 (二) 補正再審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但在百分
      之六十以上,或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
      年度要求之安全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八十
      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補正有關
      資料後再函送檢查機構審查。
 (三) 不合格案件:
      案件審查結果答詢內容與送審資料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
      評估後採取之預防對策及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與本年度要求之安全
      衛生設施重點及防災需要之符合度未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承辦人員
      將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不合格」,全案退回事業單位修正後重
      新申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