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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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學校或團體等單位,於辦理與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有關之宣導、研習等活動前四十五日,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一) 活動計畫書。
 (二)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