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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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成果、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
    或支出分攤表 (原始憑證需含憑證封面、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送審
    明細表等) 及活動照片送職訓局,職訓局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有
    依活動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