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