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45-1 條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