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
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