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56-3 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
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